《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10月1日施行 明确规定市政道路反复开挖不能再任性
发表于2022-09-26 15:48:15  浏览量:31
收藏
点赞(0

今后温州市政道路不能再任性地反复开挖了。9月23日,市人大常委会召开《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法规实施媒体见面会,介绍了《条例》的立法工作情况,并透露了上述消息。

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《条例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我市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颁布的第19部地方性法规,也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第一部法规,是跨年、跨届结转项目。针对跨届次立法,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“两审三表决”机制,也就是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完善后,提交第三次常委会表决。

市政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,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,是关系群众生活安全度、便利度、舒适度的良心工程。因此,市政设施管理立法也是一部惠民立法。《条例》积极回应群众所思所想所盼。如针对“马路拉链”屡禁不绝的问题,《条例》提出加强统筹、严格控制城镇道路重复挖掘,要求实施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制度,并对占用、挖掘、养护、维修城镇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规范指引。对井盖这一“城市的纽扣”问题多发的情况,《条例》创制性规定井盖有明显沉陷、突起或者异响的,或者未按规定方向安装,导致盲道、标线不通畅的,或者新建排水管网窨井盖不具备防坠落、防盗窃功能的,要给予相应护法,确保群众“脚底下的安全”。

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在不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、维修、检测,不影响道路畅通、通航安全、行洪安全以及城镇景观的情况下,可以用于绿化、群众休闲娱乐、体育健身、小型车辆停放、养护维修作业等公益用途。

针对“建管分离”机制下,大修、加固等养护、维修作业变动市政设施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工程监管职责模糊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由住建部门监管;针对建筑区划的退红区域往往成为管理盲区问题,《条例》通过具体设定产权人、管理人应当保持退红区域地面平坦、完好并及时补缺修复的义务,或者也可以移交养护,有效补足管理短板,实现管理闭环。

据悉,今年我市的正式立法项目共有5件。除《条例》外,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即将由省人大批准,物业管理条例(修改稿)已报请省人大征求意见,全民健身促进条例(草案)已经一审,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(草案)正由市司法局审核。

来源:温州都市报

版权归原作者所有  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

评论

暂无评论!

联系OO 求片留言 返回顶部